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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法治进步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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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勐腊县公安局瑶区派出所副所长卢文武在执行警务时,持警棍将醉酒男子邓晓近打伤致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卢文武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的一审判决。像这样的案件似乎不鲜见。比如2006年《广州日报》报道,为及早破获重大盗窃案,四名警员深夜审讯犯罪嫌疑人,失去耐心的警员们拿木棍殴打嫌犯,并终致其死亡。其中3名警员仅被判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两年半至3年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如果警察打死人只判这种缓刑的话,那么反过来,别人打死警察的话是不是也这样判呢?这种“从轻处罚”背后的思维逻辑,是官为重民为轻。从报道看,卢文武案发前曾经是一个不失温情的“好警察”,并且是在与醉酒男子邓晓近厮打时动用警棍的,但遗憾的是,“好警察”最后没有悔罪表现,表现得有些官本位。勐腊县人民法院一方面认为“从轻处罚”是在被告人并不认罪的前提下实施的,不能反映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一方面又“结合受害人家属提出的从轻处罚申请,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这样看来,“从轻处罚”完全是受害人家属的请求。但是死者邓晓近家属说:当时那个“从轻处罚”的请求,根本不是他们提出来的,而是在对方“不签字就拿不到赔偿”的前提下,违心签上名字的。而现在他们觉悟了,他们要为法治进步增量。这是案件中最令人振奋之处。

    值得追问的是,“不签字就拿不到赔偿”的“暗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我想就该对此问责。不清除这种“暗示”,今后的这种“从轻处罚”还会继续成为平民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追问的方式可以是完善监督机制,在坚持以及完善现有的各种法律监督制度之外,为审判工作提供社会监督的“绿色通道”,比如像现在这样,允许记者对一审案件进行跟踪,允许公民进行评论,这并不会干扰正常审判,只会“干扰”非正常审判。

             □ 一 挥(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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