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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可再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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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国税局开展行政问责,把行政问责细化并和处罚辞退捆绑在一起,有点新意。

    公务员辞职辞退制度自1996年实施以来,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行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没有和细化的行政问责紧密联系,已经产生了不少弊端。比如以“德、能、勤、绩”4个方面的标准考评公务员,标准太粗放,最终流于形式。还有不少单位实行末位淘汰制,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的杨伟东教授曾经表示:“行政机关与公司不同,不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所以不是所有组织都采取像竞技体育一样的优胜劣汰机制。”另有专家认为公务员评价标准应该是行政问责,公务员某方面出了严重问题,即便不是排名末位,也应该被淘汰。

    从新闻报道看,省国税局推出的行政问责办法中似乎已经扬弃了末位淘汰制度,改用“凡一年内被问责两次,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等行为的可从重问责”等提法,使淘汰的范围更明晰。    

    如何避免恶意投诉同样需要拿出办法。要知道,针对公务员行为的不合理投诉,每个单位都避免不了,特别是在公安、税务、工商等极易与群众切身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业更易产生。

    特别值得称道的是,省国税局列举的“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滥用职权、违规行政”等需要问责的行为主要是针对领导的。以往一段时期,在机关被辞退的大多数都是普通公务员,而极少有领导干部。而省国税局的行政问责规定对“昏官”、“懒官”、“闲官”能产生不小的压力。

    但是其中还有不清晰之处,笔者了解到在调查申诉程序中“录音、录像、照相等都可作为证据使用”不知是否让问责人、投诉人带了录音、录像、照相器材负责举证,去当场录下某个国税局公务员的劣行?如果这样的话必然导致举证成本过大,所以,省国税局的行政问责还可再细化,增强其可操作性。

       ■ 一 挥(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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