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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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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到广大失地农民等被征地人员普遍关注的《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政策引导、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保险基金免征税费,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目前,各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安宁市、呈贡县为190元/人·月、150元/人·月、120元/人·月;晋宁县、宜良县、石林县为170元/人·月、130元/人·月、100元/人·月;东川区、嵩明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为150元/人·月、110元/人·月、80元/人·月。缴费标准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进行适当调整。被征地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为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的起始年龄。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缴费超过15年的,根据超过的缴费月数计发附加养老待遇。被征地人员男年满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不满65周岁参保的,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按15年计算,每增加1周岁减少缴费年限1年(即:男61周岁、女56周岁的为14年;男62周岁、女57周岁的为13年,以此类推)。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缴费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根据超过的缴费月数计发附加养老待遇。被征地人员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参保的,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5年。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时,缴费超过5年的,根据超过的缴费月数计发附加养老待遇。被征地人员记入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生活费至终年。记者 李竞立(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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