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搜索
用舆论理性矫正制度的偏颇

http://www.yndaily.com  云南日报网      
订阅《春城手机报》:综合版发送CCZH到10658000(5元/月) 娱乐版发送CCYL到10658000(3元/月)

    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下午就备受关注的许霆案宣布重审判决,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并判处其5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173826元。

    如果一开始法院就这样判决,可能许霆早已在监狱服刑了,但若这样,我国法制所存在的公民权利不平等问题也就不会被舆论推到阳光下曝晒。因此,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公民权利的舒张有其积极意义。

    按照法院的重审判决,许霆被确认为是个“贼”了,但我们却很难像平素恨一个公交车上行窃的小偷一样,憎恨这个虎头虎脑的年轻人。许霆案是以取款机出现机械故障为前提而发生的,因此其所谓“盗窃”具有与一般盗窃案迥异的特殊性。

    年轻人许霆的人格和道德肯定有问题,因为中国涉及财物的传统道德观之一就是“临财毋苟得”,明知道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是不能贸然取得的,他知道自己的卡里没有这么多钱,竟然取了这么多钱并带走,主观上具有占有这些钱的非分意图,客观上也把钱带走了,这个行为是否犯罪,是否犯的就是盗窃罪,直至所谓“盗窃金融机构罪”,需要法官审慎研判。现在既然法官已经认定许霆犯盗窃罪,为尊重司法,我们不妨也把许霆当个“贼”看。

    透过许霆案人们看到的是,盗窃173826元的农民工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这样的重刑,而同样涉及经济(财物)犯罪,贪污受贿几千万以至几个亿的官员犯罪,从涉及金额和对执政党声誉的毁坏程度说,两者不可同日而语,但后者不仅鲜有死刑,且量刑普遍偏轻。而按照现行刑法,贪污、受贿罪只要具备两个要件就可以判死刑,一个是涉案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再一个是情节特别严重。

    许霆被重判,贪官被从轻发落,表面原因可以追溯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律本身存在的未必科学的弹性空间,但实质原因是,贪污,尤其是受贿,犯罪人必须具备一个拥有极大权力的身份前提,而盗窃则未必。比较盗窃犯罪和受贿犯罪的作案人的身份,前者绝大部分是无权无势的“下等人”,后者则正好相反。所以,许霆案中所暴露的问题其实是法律对权力的屈从和对公民的身份歧视。

    近现代政治文明给人的历史启示是,一个社会要健康平稳发展,必须建立在制度性的公平正义之上。什么意思呢?从积极意义的角度说,公平正义就是所有人的机会都是平等的,比如就业、就学、经商、为官等;从消极意义的角度说,公平正义就是法律对所有人的惩戒只接受一个前提——只要犯罪,任何人都应接受法律同等的制裁,而不管这个人的出身背景以及现实的社会地位如何;从中性角度说,任何人依照法律所拥有的权益都受到法律没有差别的一体保护。

    许霆案是一个凝聚了前现代社会特色的典型判例,它告诉我们,制度创新的艰巨与复杂以及道路的崎岖漫长。然而,从基本表达民意的主流、非主流媒体对此案的热烈关注度来看,又有许多理由值得我们兴奋和昂扬——表面上似乎是为许霆辩护,实则是为所有公民无法预期的命运辩护;表面上是说个案,实际上是在矫正一个制度的偏颇;表面上是指责法律制度的偏向,实则在叩问:构建于传统文化以及现实政治基础之上的地域文明,和世界主流文明相比,到底还有多大的差距。

    代理许霆案的杨振平律师表示,这一重审判决结果,媒体的舆论监督起到了很大作用。在这样的舆论监督中,只要有心,都会看出民意的理性、睿智和舒张,的确令人倍感回味悠长。文明社会的雏形,其实就孕育在这些来势汹汹的抗辩中。

       尚  黑   (春城晚报)


打印 收藏 关闭




推荐文章
推荐专题
图片新闻
热点文章排行
好新闻您来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