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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自由裁量权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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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7月1日起实施

    交警自由裁量权受限制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将于7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共有七章一百零一条,包括总则、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的内容。《条例》加大了各级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责任,规定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办法和群众安全出行的便民措施,明确了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参与人履行交通安全责任的义务,强化了交通安全管理的服务要求,完善了交通事故处理的运行机制和违反交通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各级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负有责任

    《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责任。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和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投入,适应工作需要,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范,与城市改造同步进行。《条例》明确公安交通管理、交通、建设、农业、安全生产监管、卫生等主管和协管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明确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和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义务及责任制要求,这些规定强化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的职责。从源头上加大管理力度

    《条例》坚持预防为主方针,从源头上加大了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力度。《条例》在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方面,强化了对用于教练的机动车、营业性道路客运机动车,核定载人数9人以上的非营运性道路客运机动车、外国籍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措施。规定用于教练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注册登记、确定了教练车的使用年限和专用号牌回收管理措施.

    限速监控须提前警示

    《条例》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与服务、便民紧密结合,体现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思想。规定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聚居地以及经济、文化不发达地区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在熟悉相关道路交通法规的前提下,州(市)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调整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的方式;规定持有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驾驶证发生遗失、被盗、损毁、灭失,不能及时在我省核发地申请补办的,可以向就近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驾驶证明》;规定,在尚未开通公共汽车的乡村道路上行使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在驾驶人证照齐全、车辆安检有效的前提下,可以搭载4人以下货物押运人员;为让交通执法公开、透明、发挥限速监控设施应有的作用,《条例》规定,设置有道路交通安全限速标志、限速监控设施的,应当提前警示。

    行人撞已停止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无责任

    《条例》完善了交通事故处理的运行机制。《条例》根据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进行细化:一是对财产损失较大的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按简易程序处理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处理;二是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细化了赔偿责任,即机动车一方负全责的,承担100%;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静止状态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教育为主,缩小交警执法自由裁量权

    本着教育为主,规范执行的要求,《条例》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轻重,规定了与之相应的处罚形式和罚款数额,同时,为防止执法中的随意性,《条例》缩小了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一是对九种轻微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规定经教育后改正的,给予行为人口头警告处罚;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七种行为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以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分不同档次分别给予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酒后驾车、机动车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载、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在依法予以纠正的同时,加大了处罚力度,规定了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拘留、暂扣、吊销驾驶证,收缴、扣留机动车的处罚,体现了严格执法、罚责相当的执法原则。

    为了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强化交通安全的责任要求,《条例》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执法作出了八个方面的明确要求,对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收据,违法使用依法扣留的机动车辆,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行为规定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或者发生重大伤亡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实施紧急处置;对存在的重大交通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未及时整改的,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责任。

     来源:《云南法制报》 林明 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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