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校长王先生问:刘先生是个体老板,今年4月份,他到我们学校参观,看到我们学校破烂不堪的情形后,当即表示要出10万元维修教室并改造校门。暑假放假后,我们立即将原校门拆掉,但当我们再找到刘先生时,他却说现在不想出钱了。请问,我们能否起诉他,要求他履行诺言?
答: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刘先生口头表示要赠与你校10万元让你们来维修教室,你们也同意接受,你校和刘先生之间的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根据本规定,刘先生的赠与承诺已经作出,应属不可随意撤销的范围。同时,合同法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此,你们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他支付该赠与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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