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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护,让湿地不再失地
      发布时间:2013-12-19 09:36:09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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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与森林、海洋一道被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被誉为“地球之肾”、“淡水之源”、“物种基因库”、“生态调节器”和“鸟类的乐园”。为加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促进湿地保护可持续发展,《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此我省湿地管理、保护工作将跨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声音

“除了污染和资源过度开发,外来有害生物危害湿地生态平衡也是一个必须提高警惕的问题。”“《条例》在总结我省多年来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立法明确了几项长效制度,为妥善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中的问题奠定了法制基础。”“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管理、指导、监督,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

明确保护优先 开列禁止清单

草木掩映、山水相依,沐浴暖阳在栈道上观赏湖景,实在令人惬意。近两年来,沿滇池160多公里长的湖岸线建起的数个湿地公园已是昆明市民度周末的好去处。游人多了,自然“生意”也多了。很多贩卖小吃零食或饮料茶水的摊点在临湖道路上出现,周边垃圾也多了不少。根据即将施行的《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今后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随意摆摊设点,制造、乱扔垃圾将是违法行为。

即将施行的《条例》明确了保护优先原则,对保护范围、谁来保护、如何保护等各项职责和机制做出了规定,对湿地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也列出了“清单”:包括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不得规模化畜禽养殖;不得乱扔垃圾或制造噪音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等。同时《条例》还明确,如要进行科学考察、采集标本、拍摄影视作品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取得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许可。

“除了污染和资源过度开发,近年来外来有害生物危害湿地生态平衡也是一个必须提高警惕的问题。”省湿地办主任钟明川向记者介绍,《条例》专门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必须要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同时,主管部门应对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据悉,省林业厅明年年初将出台湿地外来入侵物种鉴定图册,方便人们识别。

为保障生态资源承载力,《条例》还特别明确,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对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造成破坏。

确立长效机制 实行生态补偿

“这里可比以前漂亮多了,现在我天天带着孙子来散步晒太阳。”家住西山区草海附近的万阿姨说起周边环境的变化很有感触。原本位于滇池畔的船房河入湖东口是一个经营性的鱼塘,还建盖有住房,对滇池入水口造成不少污染。经实施退塘还湖湿地建设工程后,过去的永昌鱼塘变成了今天的永昌湿地,种了不少乔木和芦苇、菖蒲等植物,成了水鸟栖息地。湖畔周边湿地的保护和重建是滇池治理工程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昆明市已先后完成滇池湖滨带“四退三还”33.3平方公里,建设了环湖生态湿地超过5万亩,环湖周边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明显改善。

“《条例》在总结我省多年来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立法明确了几项长效制度,为妥善解决湿地保护与利用中的问题奠定了法制基础。”省林业厅副厅长万勇说。

《条例》在第三章“保护与利用”中明确,要建立湿地补偿制度、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和湿地补水机制等,同时规定,在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时,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科学规范和引导保护与开发行为。本着“谁利用谁保护”的原则,《条例》还规定,获得湿地资源开发利用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缴纳湿地资源有偿使用费,用于湿地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为促进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条例》还专门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鼓励、扶持湿地周边区域居民发展生态农业,防止湿地面积减少和湿地污染,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加强执法监督 制定具体办法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落到了实处,真正体现了有法可依。”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戚斌说。

在各类环境治理保护工作中,最大的难点莫过于执法难。此次颁布的《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根据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实施行政综合执法。同时,《条例》规范了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农牧生产等活动,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在实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形式,设定了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湿地管理的执法难点和焦点。其中明确,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超标废水,擅自挖沙、采矿、取土、烧荒,采矿、采挖泥炭等三种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下一步我们将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依法加强湿地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管理、指导、监督,坚决依法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万勇表示。

“罚多少”是明确了,但生态补偿标准却还未确定。记者留意到,此次《条例》虽明确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建立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但“怎么补”、“补多少”等具体办法还需落地,待省政府另行制定。对此,万勇表示,目前有关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的调研已全面展开,涉及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的补偿办法正加紧研究制定,有望明年出台。

记者 瞿姝宁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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