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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与纳言
      发布时间:2013-12-03 17:10:56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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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下,几乎所有的省级人大常委会以及相当数量的拥有立法权的市级人大常委会都举行了一次甚至多次立法听证会,使立法机关和当地公众熟悉了这种新的立法程序,并促进了立法质量的提高。为此有文章称,我国已走进参与制民主立法的时代。

立法听证,是指立法机关就某一个即将推出的新的法律法规草案或修正案(修改草案)举行的听取相关各方面意见建议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听取有关各方的陈述、论辩,为立法机关提供支持或反对的依据。

听证与纳言是紧密相联的。一方面,听证是为了纳言。立法机关举行立法听证,是为了让公众对怎样立法,直接地、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以利于提高立法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使立法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推动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另一方面,听证是为了认真纳言。听证是参与制民主立法的一种形式,但听证绝不仅是一种形式,不是把公众的参与作为一种摆设,而是让公众的意见对立法的结果发生实质上的影响。对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立法机关经过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及时采纳有益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使之转化为立法成果。

听证与纳言,相对而言,听证较易,一般情况下,只需要立法机关作出决策,发出通知或发布公告即可;纳言则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如对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决定处理意见以及向提建议人反馈等等。有时,对一些意见和建议采纳与否还难免会有争议,对一些问题的处理还可能会遇到阻力。因而听证以后,如果没有一个认真的态度就难以尽纳益言。有鉴于此,在立法听证已形成践行参与制民主立法热潮之时,立法机关必须对立法听证以后的认真纳言给予高度重视,并应总结经验,使听证与纳言制度化、规范化。

(岳 进)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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