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官员强奸幼女案再审宣判
改判被告人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
6日,大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大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原主任郭玉驰强奸幼女案,撤销原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判处郭玉驰有期徒刑8年。
此案原一审郭玉驰曾获刑5年,被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大关县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郭玉驰将幼女王某某抱至家中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郭玉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但郭玉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身心发育尚未成熟、未满4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给被害人身心造成伤害,影响恶劣,应从严惩处。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综合考虑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及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有关条款规定,以原审被告人郭玉驰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8年。
(记者 谢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