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范天贵、施伟涉嫌强奸、故意伤害案经依法审理后予以改判,于2013年12月24日15时在会泽县进行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范天贵有期徒刑6年;宣告施伟无罪。同时判令范天贵赔偿受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
2006年7月5日,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认定的事实,以范天贵、施伟涉嫌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事实为:2005年10月1日上午,范天贵伙同施伟将被害人甘某某强行挟持至娜姑镇一山上实施强奸并致其重伤后逃离现场。曲靖中院经不公开开庭审理,于2006年9月27日以范天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以施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同时判决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受害人甘某某经济损失4.5万元。范天贵、施伟对该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施伟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申诉的事实、理由并进行了证据调查后,于2011年12月15日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判可能存在错误”为由,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理。2012年11月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认为,该案终审刑事裁定生效后,公诉机关又提交了新的证据,有可能影响对范天贵、施伟的定罪量刑,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本案原一审判决和原终审裁定,发回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3年7月24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对本案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范天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范天贵犯强奸罪,施伟犯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的证据发生了重大变化,部分定罪证据存在矛盾和瑕疵,尚得不到合理排除,建议法庭依法裁判。曲靖中院再审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范天贵故意伤害甘某某并致其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范天贵的犯罪行为给甘某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指控施伟参与伤害、强奸及指控范天贵强奸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锁链、存在不能合理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故于2013年12月24日对该案进行改判,作出上述公开宣判。
该刑事判决生效后,施伟、范天贵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相关政法机关将依法进行赔偿。
此案改判的主要原因是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政法机关主动纠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有利被告原则和存疑从无理念,值得肯定。同时,政法机关原办案部门还认真查找了执法问题,表现在,公安机关在侦查工作中存在过分依赖言辞证据导致证据出现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收集固定证据不到位导致物证缺失、执法不规范导致证据效力不高等问题;检察机关在批捕、公诉工作中过分依赖侦查移送的证据,没有及时发现、排除证据矛盾;审判机关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没有坚持好“疑罪从无”的理念。
针对该案的改判,尤其是上述执法问题,政法机关在积极纠错,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将进一步分析原因,认真整改,强化刑事司法理念,加强证据意识,加大执法规范化工作力度,不断提升司法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据悉,当天被害人及被告人家属、媒体记者、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群团组织代表及其他公民200余人旁听了宣判。
(记者 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