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立法保护“地球之肾”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明年起实施
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定期进行湿地生态补水、滥排废水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被称为地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滞洪水、调节生态等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我省目前共拥有天然湿地39.2万公顷,加强湿地保护对维护我省生态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出台的《条例》在总结了我省多年来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湿地开发利用行为,建立了湿地补偿制度、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和湿地补水机制等,标志着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有了全面的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湿地保护责任,进一步明晰了林业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同时,《条例》还规范了在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农牧生产等活动,并明确规定,湿地范围内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禁止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违反规定者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站(点)网络,开展监测工作,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进行评估,并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