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要闻云南 观点 云关注 州市 文体 辐射中心 云视觉 信息公开
首页 > 要闻云南 > 正文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明年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3-12-11 09:11:54   来源:云南日报
分享到:

云南立法保护“地球之肾”

 《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明年起实施

湿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定期进行湿地生态补水、滥排废水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昨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湿地与森林、海洋一起被称为地球三大自然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滞洪水、调节生态等功能,被誉为“地球之肾”。我省目前共拥有天然湿地39.2万公顷,加强湿地保护对维护我省生态平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出台的《条例》在总结了我省多年来开展湿地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湿地开发利用行为,建立了湿地补偿制度、湿地资源开发利用实行许可制度和湿地补水机制等,标志着我省湿地保护工作有了全面的法制保障。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湿地保护责任,进一步明晰了林业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同时,《条例》还规范了在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农牧生产等活动,并明确规定,湿地范围内禁止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禁止开垦、填埋、占用湿地或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禁止倾倒、堆置废弃物,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废水,违反规定者最高可处以50万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站(点)网络,开展监测工作,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湿地资源保护、管理进行评估,并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记者 瞿姝宁)

责任编辑:李享
云南日报网 滇ICP备11000491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4-20030004 ® yndail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1999.11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云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1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可信网站身份验证 网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