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发展规划有关工作将进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发展规划是指政府对一定时期、范围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空间秩序的战略谋划与总体部署。近来,由于各类规划功能定位不清、制定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等问题,各类发展规划普遍存在实施、评估和监督薄弱等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存在“换一任领导换一套思路”或规划过多、过滥等现象。“该《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省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此次我省颁布实施的《条例》明晰定义了发展规划的涵义和内容,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等4种“规划”的编制对象和内容进行了界定。为增强发展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条例》对发展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作出5项具体规定,明确发展规划的制定、出台需按照前期准备、编制草案等程序进行。其中要求,下级发展规划需服从上级发展规划,专项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服从发展规划纲要,发展规划之间不得相互矛盾。
《条例》还特别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发展规划评估制度,对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发展规划批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如出现拒不执行发展规划或者违反发展规划强制性规定的情况,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我省将于近期启动制定《<云南省发展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