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主要目的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和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通过普查,全面了解我省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省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省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强省、中国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建设和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科学普查,精心组织实施。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这次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工业信息化委、监察厅、民政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统计局、金融办、编办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云南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其中,涉及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企业数据质量方面的事项,由省工业信息化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民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省财政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业、第三产业企业数据质量方面的事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负责和协调;涉及工商企业税务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省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工商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省质监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资料报送事项,由省金融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省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省监察厅负责和协调处理。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本地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普查的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财政要把所负担的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经济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严格质量控制。质量是普查的生命。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普查质量控制体系,明确人员分工,落实职责任务,对普查试点、人员培训、清查摸底、普查登记、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质量。
(四)加强宣传动员。各级普查机构要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普查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