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8月1日以来,400辆属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财政供养的公务使用车辆,一律贴上了统一制作的公务车标识,随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为规范公务车的管理和使用,德宏州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发布了《关于对公务用车实行标识管理的通知》。《通知》规定,凡属财政供养的德宏州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院校都纳入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
按照管理规定,所有公车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要切实负起责任,带头杜绝公车私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务用车标识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标识化管理单位的领导及相关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经批评教育仍不纠正的,要严肃追究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受到责任追究的单位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在年度考核中的评先评优资格。各级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成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公务用车标识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相关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处理。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公车标识损毁或遗失的要及时更换。新购置车辆于注册当日张贴标识,报废车辆应及时报备注销公车标识。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公务用车管理标识的制作、张贴及登记造册管理工作。
(记者 项陆才 刘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