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昆明市商务局获悉,我省首部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的地方性法规《昆明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回收体系建设方面,昆明市将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等经营活动场所,并达到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标准。《条例》要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开办者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经营者档案,做好经营场所的环保、消防、卫生等日常管理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由相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和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回收网络上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新建住宅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结合垃圾回收设施统筹规划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场所。已建成的住宅项目,通过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所需场地;不能提供回收站(点)所需场地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周边回收站(点)派员定点定时回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参与和指导村(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积攒、交售可再生的废弃物。
记者 余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