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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朝清:不应过度消费儿童
      发布时间:2014-12-24 12:22:09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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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档亲子综艺节目走红后,不少明星带着孩子以代言人的身份出现在各种广告中,这种现象以后可能改变。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伴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家对消费者眼球的争夺也越来越激烈。广告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目光,更重要的是触动他们的心灵、情感和欲望。因此,广告不能停留在 “广而告之”,而是要努力做到“说服”和“认同”,通过诉诸文化资源、社会价值观和大众情感的角度,来吸引和赢得消费者。那么,商家为何倾向于使用孩子来作代言呢?

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商品只有在广告过程中展示审美价值和使用价值,才能带给消费者视觉愉悦和心理认同。“童星”加盟观赏性、表演性、包装性的商业广告,往往能够发挥名人效应,起到立竿见影的促销作用。一旦“孩子代言”成为名利场,商家和家长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利益合谋。

美国经济学家肯尼思·阿罗指出,判断消费是否过度的两大标准,即现值最大化标准和可持续性标准。当消费主义与奇观文化勾肩搭背,当“揠苗助长”与“赛跑思维”称兄道弟,当年龄成为比较优势,当“卖萌”成为惯用伎俩,当“亲情牌”成为灵丹妙药,在商业世界和生活世界的模糊边界里,在自愿和强制的暧昧关系中,儿童被置放在一个又一个公共平台上,儿童被塑造成为一个接一个的社会角色,空间错位和角色冲突都会在无形中影响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在人生的秩序中,儿童有它的地位,应当把成人看作成人,把孩子看作孩子”。他提出要尊重童年的独特价值,极力主张“在成为成人之前,儿童就是儿童”。如果说过度消费儿童是一种“罪”的话,“罚”的板子应指向何方?在畸形的商业文化的刺激下,在错乱的价值观念的指引下,在缺失的市场监管的宽容下,过度消费儿童的广告成为一种失范现象,不断进入公众视线。

“孩子代言”一定程度上背离了可持续发展这一准则,即使取得了短期的利益最大化,也必然会损伤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只有对过度消费儿童进行纠偏,让孩子的世界里多一些天真、纯净,少一些市场的喧乱和功利,才能真正有益于他们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雷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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