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无讼”法律思想主张“礼法结合,德主刑辅”,人与人之间的冲突与摩擦主要通过协商和道德教化解决,不提倡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将“无讼”作为听讼的目的。时至今日,“无讼”法律思想仍有合理的成分,特别是在我省一些民风纯朴的少数民族地区,许多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可直接解决在诉讼之前。针对一些贫困地区群众惹上官司“不敢打”、“打不起”的实际情况,“无讼”有利于为群众降低司法成本,促进社会和谐。
在古代要实现“无讼”,要求当政者“仁政”、“善治”。在践行群众路线的当下,要求司法工作者长期走基层,甚至背着国徽过溜索、爬雪山,坚持在第一现场调解纠纷,并对纠纷进行分类、预测,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怒江地区的“巡回法庭”是一段时期司法实践的生动概括。然而要看到,随着怒江经济社会的跨越发展不断取得进步,怒江干部群众靠溜索过江的历史正在终结,群众的商业意识、法律意识会逐步提高,群众因为去县法院太远,去乡镇基层法庭仍需大量时间的困难将会逐步得到解决。怒江的“巡回法庭”也需要与时俱进。
“无讼”法律思想源于传统农业社会、宗法社会,要与现代法律思想和体系融合应该进行必要的改变。如果在发生纠纷时一味选择法律之外的途径去解决,可能会抑制法律文化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协商调解固然是法院的工作职责,但调解毕竟不能代替诉讼。实际上,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案件,不同地方法院的调解率是不同的,要依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法治进程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践行司法为民理念既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格局的作用,也要充分尊重群众愿望和审判规律,让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在群众心中扎下根来。
易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