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云南省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
《云南省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16日在武定县插甸乡田间地头面向广大群众进行发布。
作为我省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制度成果,这项制度从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促进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常态化长效化出发,对干部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进行了规范。
《制度》全文总计20条,第1条为总体要求,第2条至第12条是直接联系和服务的方式方法;第13条至第16条是直接联系和服务的一些要求;第17条至第18条主要是纪律和组织保障问题。第19条对国有企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作了单独要求。
这项制度对我省实践两年的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作了哪些调整、修改和完善?如何把握理解这项制度?
实事求是界定主体和选派重点
较之这两年的工作实践,这项制度从四个方面更加实事求是地界定联系服务工作的主体和工作队员的选派重点:
联系服务主体从原来的全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调整为“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部分事业单位干部”。这一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国有企业、学校、医院的人员构成、管理方式、服务对象等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宜与机关“一刀切”。对这些单位,《制度》规定主要是通过志愿服务、结对帮扶、走访慰问等形式联系和服务本部门本系统的干部职工、服务对象以及身边群众。
提出新农村建设指导员可根据需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整合力量,集中派住贫困村、重点村、后进村“集中攻坚”,这有利于各地结合实际、整合资源。
明确提出每年从符合条件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中遴选一批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建制村(社区)党组织常务书记的要求,重点向分类定级为“一般”、“后进”等次和工作需要的建制村(社区)党组织选派,把住村工作队员从体制外变为体制内,从局外人变为局内人,确保有职有权有为。
坚持和完善“三深入”、“四联户”的成功经验,对住村入户开展“三同”进行细化,对省、州市、县三级的党委常委和政府班子成员提出更具可行性的刚性要求,更好地发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带头作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局面。
记者 程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