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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矿复产验收工作不符条件不得复产
      发布时间:2014-02-21 09:09:49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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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后煤矿复产期间,历来是事故的多发期。近日,省安委办下发通知,要求抓好春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

通知指出,不符合国务院和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相关规定的煤矿,不予复产验收;不符合《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煤矿,一律不得复产;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及矿区总体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复产;规模过小、资源枯竭、灾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一律不得复产;具有一定资源但办矿主体安全防范能力低,经评估本企业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矿井灾害的,应由具备相应实力的煤矿企业实施兼并重组。

省安委办要求,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企业在滇煤矿、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按照复产验收标准分类组织逐矿、逐井验收。验收人员要认真掌握验收标准,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对照标准进行验收,杜绝漏项、盲点、死角。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企业在滇煤矿、省属国有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明确专人盯守,做到真停、真盯、真改。

(记者 朱丹 通讯员 宋翼婷) 

责任编辑:唐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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