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云南省旅游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共计7章61条,分别从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和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其中,重点突出了旅游服务质量保障、强化行业综合监管、推进标准化管理等方面内容。
针对“零负团费”模式、强迫购物消费、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备受消费者关注的问题,《条例》提出,旅行社与旅客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服务项目、质量、价格、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对旅客需自行付费的项目进行约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揽、组织接待旅游者;对于在旅游活动中可能危及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事先向旅客作出说明并明确警示。同时,《条例》严禁旅行社或导游纠缠、胁迫游客购物消费,以及索取、收受回扣或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等行为。旅行社或导游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导游证,并处罚款。
立足云南旅游业发展实际,《条例》还围绕边境旅游发展、民族特色村寨建设、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筹等方面作出规定。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刀林荫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就《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提出要求。她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保护、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执法检查,对《条例》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保证《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记者 瞿姝宁 储东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