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要闻云南 云新闻 观点 云关注 州市 文体 辐射中心 云视觉 信息公开
首页 > 要闻云南 > 正文
最严格法律向污染宣战
      发布时间:2014-04-25 11:11:33   来源:新华社
分享到:

在百姓的期待中,时隔25年后,修订后的环保法终于“出笼”。

环保法修订案草案历经四审,24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施行。

首次明确“保护优先”

当前我国发展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刻,发展的需求和环保的矛盾更加突出。新修订的环保法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

“这是第一次将环境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是环保理念上的一次突破。”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认为,环境保护由上世纪70年代的末端治理,到80年代的防治结合,到90年代的过程控制,再到现在的保护优先,应该说,环保理念一次又一次升华。

增强公民环保意识

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增强公民环保意识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环境保护离不开公众参与,纵观发达国家的环保历程,政府、企业和公众,始终是环境保护的三大支柱。”骆建华说。

“按日计罚”加大违法成本

修订后的环保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中,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更改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除“按日计罚”外,还将对伪造数据和偷排漏排等行为责任人进行拘留,并且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长期研究环保法的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说,新修订的环保法有利于打破目前环保执法不力的怪圈,把监管力量纳入整个监管体系中去,使环境执法不仅是原来口号上或者行政上的事,变成法制化的渠道。

新修订的环保法还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划定生态红线保护环境敏感区

新修订的环保法引人注目的规定是“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红线范围包括: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等。

新华社记者 顾瑞珍 吴晶晶 余晓洁

据新华社北京4月24日电

责任编辑:钱霓
云南日报网 滇ICP备11000491号-1 经营许可证编号:滇B-2-4-20030004 ® yndail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since 1999.11
云南日报报业集团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云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871-64166935;举报邮箱: jubao@yunnan.cn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53120170001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