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将执行到2016年底。
据悉,此次优惠政策从适用人员、行业、抵减税费范围、扣除限额上限和征管方面来看,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首先是适用人员范围扩大。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将城镇退役士兵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到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对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取消了相关行业范围限制,适当增加行业范围,增强税收支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抵减税费的范围扩大,在原有扣减税费的基础上,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抵扣范围。扣除额上限提高,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每户每年8000元扣减限额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情况最高上浮20%;企业吸纳人员就业在每人每年4000元扣减定额的前提下,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的最高可上浮30%、吸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的最高可上浮50%。
为方便纳税人,此次还将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方式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减免税管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又讯(记者 张子卓) 记者日前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将在省政府权限内,按照国家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我省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标准税收扣减额度执行国家规定的上限。
一是对符合规定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是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分别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和52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是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记者 张子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