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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提高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发布时间:2014-06-25 10:39:00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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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提高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一是中央财政补助标准为: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88元提高到220元。

二是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2014年省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仍然按照地方分类补助比例执行:对一类地区不予补助;对二类地区按地方配套25%的比例,人均补助25元;对三类地区按地方配套50%的比例,人均补助50元;对四类地区按地方配套100%的比例,人均补助100元。2014年省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54元提高到58元。

三是州(市)、县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之和需达到320元,即除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助外,未达到每人每年320元补助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各州(市)、县级财政负责补齐。

此外,各州(市)将尽快制定州(市)、县级财政对新农合和居民医保的补助方案,确保2014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20元,并尽快统一对成年人和学生儿童的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记者 张子卓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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