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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需报最高检备案审查
      发布时间:2014-06-25 10:55:34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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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24日电(记者 陈菲) 最高检日前发布规定,明确要求对原厅局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减刑、假释裁定书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后十日以内,逐案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为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刑罚变更执行案件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制定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

根据规定,减刑、假释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被裁定减刑、假释的相关证明材料。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材料包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意见书或者审批表,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向刑罚执行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的书面意见,以及罪犯的病情诊断、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部署,从今年3月20日起到12月底,全国检察机关正在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全面清理,发现了一批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目前,清理摸底的第一阶段已经基本结束,正在转入核实、纠正和查处违法问题的第二阶段。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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