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召开《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立法听证会。17名听证代表围绕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充分保护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提出意见建议。
此次公布的《办法(草案)》听证稿共6章46条,包括总则、征收决定、征收补偿、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在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面,《办法(草案)》明确了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房屋征收范围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群众意见;明确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明确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经90%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办法(草案)》还对房屋补偿方式、评估机制选定、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送达以及申请复核和鉴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产权调换、搬迁过渡期限、过渡安置方式、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等内容做出了具体规定。
(记者 尹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