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新华社湖北咸宁7月14日电(记者 邹伟 杨维汉 李鹏翔)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4日上午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等上诉案,在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维等上诉案。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案件,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3日一审宣判。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审公开宣判后,被告人刘汉、刘维、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五案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上诉,曾建军、陈力铭等二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汉、刘维等二上诉案,因刘汉、刘维等5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依法应当开庭审理。旷晓燕、桓立柱、刘学军等三上诉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为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保障提押安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在咸宁市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今天上午8时30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刘汉、刘维二上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