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等3件法规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
2013年11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进行首次审议。《条例(草案)》明确了我省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规则,对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处置和救援等环节工作作出规定。
一审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我省是一个灾害频发的省份,科学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极为重要,建议进一步开展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条例草案经此次修改后,删去了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和属于政府系统内部工作的内容19条,并删减了部分款项。同时,针对我省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条例的操作执行层面,增加了“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明确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各类应急平台的建设应实现互联互通”、“发布预警信息应当利用足以有效的方式通知到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边远地区的人群”等5条条款。至此,条例草案修改稿由原来政府议案稿的55条精简为41条。
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出,应突出人大常委会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监督,此次提交审议的条例草案在第九条中增加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监督,负责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将处置突发事件的分析评估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此外,《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和《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草案)》也提交此次会议审议。
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