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建立水土保持工作的长效机制,《条例》分别从规划、预防、治理、监测和监督等环节对我省水土资源保护工作作出规定,并明确了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条例》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编制、批准、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要求,进一步突出了规划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条例》进一步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的植物保护带具体范围,划定了禁止取土、挖沙、采石的范围及例外情形。其中明确规定,在河道、湖泊、水库周边500米以内地带不得取土、挖沙、采石,25度以上陡坡地禁止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种植林木需对原生植被进行保护利用。如有违反行为,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近年来,日益增多的生产建设活动加剧了我省水土流失。对此,《条例》规定,如有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项目(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应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等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及时采取植物治理措施等。
省水利厅负责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期省水利厅将加快编制《云南省水土保持规划》,并协调有关部门围绕落实《条例》及时出台一系列配套规范性文件。
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