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由省委宣传部组织的“推进依法治省守护七彩云南”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一场“科学立法护航社会经济发展”在昆明举行。
自1979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480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187件,为促进云南社会经济发展,巩固云南改革开放成果,保障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不断加强经济、民生、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立法,从4个方面推进工作:加强了在扩大对内对外开放、调整经济结构、培育支柱产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改善云南投资环境等方面立法;加强了劳动者、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方面的立法,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各项权利;高度关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通过立法强化了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强化了保护与抢救措施等;加强了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制定了一批水资源、矿产资源、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规。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实现“科学立法”,我省积极探索立法工作的客观规律,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逐渐形成由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每届省人大常委会都有明确的立法规划,每年都有相应的立法计划经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地方性法规草案正式交付表决前,须经两次审议,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统一审议工作,提出审议结果报告、草案修改稿和表决稿;积极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重点对法规实施效果、存在问题,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促进相关法规的贯彻实施。同时,还制定出台立法技术规范、法规审议程序规定等,立法质量不断提高。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拓宽公民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强化开门立法和民主立法也将是下一步我们努力的重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马春文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省将进一步扩大法规立项、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范围,探索建立“立法协商”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起草法规案等举措,使立法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
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