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2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19条,不分章节,体例上采用了行为模式与法律责任合并表述的方式。其中明确,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应当坚持保护资源和环境,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并对盗窃或者哄抢黄龙玉矿石、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等禁止性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证擅自勘查、开采黄龙玉,以及探矿权人无采矿权以探代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黄龙玉矿石及其他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罚款;超越批准范围勘查、开采的,则处违法所得10%以上30%以下罚款。
管理从严,但权力下放。为缓解矿产资源管理中,地方一般有监管权而无审批权的矛盾,此次出台的《条例》中明确,申请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可由保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采矿许可证。
此外,《条例》还对黄龙玉加工、销售等行为进行了规范。
据介绍,目前龙陵县境内黄龙玉资源储量约为149万吨,近年来黄龙玉产业快速发展,对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和居民增收作用明显。
记者 瞿姝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