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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震区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
      发布时间:2014-09-04 10:59:53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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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下拨1200万元就业专项资金,支持鲁甸地震灾区,用于促进灾区城乡劳动者尽快实现就业。为将就业专项资金用实用活,省人社厅结合灾区实际需要出台了《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十一条”具体措施,对就业和社会保险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记者了解到,在出台的“十一条”具体措施中,涉及就业方面有7条。《意见》扩大了就业援助范围,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灾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因灾失去工作的城镇劳动者、因灾失去耕地或林地等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因灾无法返回原居住地的农村劳动者,全部纳入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范围。并将参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相关岗位纳入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并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意见》提出,对灾区企业或省内其他企业吸纳灾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灾区城乡劳动者就业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意见》要求对灾区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贷免扶补和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扶持。《意见》还将灾区劳动力就业问题纳入灾区重建工作规划,在灾区重建恢复项目中优先使用灾区城乡劳动者。《意见》同时要求昭通市、曲靖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办理了求职登记的灾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开辟就业绿色通道,开展专项就业服务,优先落实免费就业服务政策。

“十一条”支持灾区的具体措施中,涉及社会保险方面有4条,分别对受灾困难企业、受灾暂时失业职工、需要继续进行治疗的伤员、因灾伤亡人员,给予了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等扶持措施。

记者 李海球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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