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3月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首先必须承认,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约束和惩戒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轻则“摘官帽”,重则“蹲监狱”,将权力关进了制度“笼子”,对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然而,必须正视的是,针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追责当事人,仅是第一步。
司法地方化,是造成司法行政化、影响司法公正最主要的因素之一,司法机关本来应是公正客观办理案件的,但在司法地方化的背景下,司法机关往往成为地方政府手中的工具,不仅人事任免受其掌控,而且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办案、做出公正的裁决。比如,2014年11月,安徽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错案”,是因为“有关领导”干预。
事实上,目前正在各地实施的司法改革,正是以去行政化作为重点。应通过司法机关人事管理改革和健全权力运行机制等措施,对司法机关实行纵向管理,人、财、物与地方脱钩,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办案权。特别是,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确保司法人员主要集中在办案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办案一线,不断提高司法机关的办案效率。
张西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