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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调解机制 庭前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5-12-30 09:19:39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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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2月7日,全国首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服务基地”在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除了进行人民调解、商会调解、保险纠纷诉调等,官渡区法院还引入了公证员中立性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

话题

在人们的印象中,法院就是打官司的地方。那么,为何还要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呢?这一机制将给当事各方带来怎样的影响?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走访了官渡区人民法院。

探索多元化调处机制 高效率低成本化解纠纷

12月7日上午9时许,在位于官渡区法院服务大厅的一间商会调解室里,一场诉前纠纷调处正在进行。原告是来自安徽合肥的企业主王先生,2013年9月,他与昆明一家公司签订合同,以40多万元的价格将18台低温绝热气瓶卖给了该公司。一开始,王先生如约发货后,昆明这家公司的老板高先生也陆续支付了部分款项,可尾款却未能按期支付,欠下的7.5万元迟迟未能支付。王先生多次索要无果后,便将高先生告上法庭。

立案后,官渡区法院决定在庭前对这起纠纷进行中立性调处。经过1个多小时的调解,当事双方对尾款的还款方式、期限、违约利息计算方式都予以认可,双方对金额上有争议的部分,等财务查明之后就可到法院结案,纠纷顺利在庭前得到化解。

类似的民事、商事案件,占到基层法院受理案件量的大部分。“审结一起民商事案件,最少要花费3个月的时间,甚至需要一至两年的时间,庭审程序复杂繁琐,执行过程困难,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同时当事人也要付出不菲的诉讼成本。”官渡区人民法院院长孙敏说,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如果能够通过庭前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不仅能够减轻当事人诉累,而且可以达到和谐解决纠纷的目的,可谓一举多得。

纠纷类型多种多样,化解纠纷既需要有正式的法律解决渠道,也需要个性化的“私人订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孙敏介绍,近年来,从法学界到业界,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寻求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矛盾。自2008年以来,官渡区法院秉持“政府主导、司法推动、社会参与、多元并举”的理念,不断探索庭前纠纷化解机制,先后建立了“人民调解进法院”“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商会调解室”等多种调解模式。

2008年4月,官渡区法院就与官渡区司法局联合成立了昆明市首家“人民调解室”,以“诉前分流、诉中委托、司法确认”的工作流程,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纠纷开展诉前、诉中调解工作。2013年5月,该院又被列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试点法院,与云南保监局共同设立了“保险纠纷诉调对接调解室”,引进各类保险公司调解员,专职调解涉保险纠纷类案件。截至今年12月3日,昆明市保险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安排了16批32名调解员进驻调解室工作,共接待保险纠纷咨询411起,接受官渡区法院诉前委派调解95件,调解成功81件,诉中委托调解316件,调解成功260件。案件标的金额达到3781万元。

引入公证员中立性调处模式 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服务基地”落户官渡区法院的当日,昆明市明信公证处的多位公证员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入驻该服务基地。引入公证员开展中立性调处,这也是全国首创的新模式。

“公证员和普通的人民调解员不同的是,公证员均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拥有非常专业的法律知识。案子到法院立案后,在申请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由公证员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开展调解,更容易将法、理、情结合起来,提高调解效率。且中立性调处强调中立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便于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案件经过调解成功后,由法官把关制作法院民事纠纷调解书,具备与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明信公证处主任段伟解释。

记者调查发现,法院积极开展这一探索,背后还隐含着现实的压力。今年以来,随着立案等机制改革的推进,加上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各基层法院普遍出现案件数量激增的现象,“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孙敏介绍,截至12月7日,官渡区法院今年新增案件13785件,比去年全年的8046件增长了71.3%。目前该院有法官56名,每名法官每年办案最少的100多件,最多的要办400多件,即使一年365天都不休息,天天开庭审案,平均每天也要审理1件多。“再敬业的法官也有极限,办案数量超过一定的限度,办案质量就得不到保障。”采访过程中,许多基层老法官纷纷对此表达了忧虑。

通过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将具有较强法律素养的公证员引入案件调解机制,构建并完善以法院为协调指导中心,以诉调对接调解室为依托,以商会、保险、公证、人民调解员为触角的“四位一体”调解组织工作平台,可以使部分案件在开庭前就得以分流,是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举措。

段伟介绍,公证员参与官渡区法院的案件调解工作以来,已接案9起,成功调解5起。今后,随着案件调解数量的不断增加,这一调解模式必将进一步完善,从而更好地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

“毫无疑问,司法应当作为当代法治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法律主体有着不同且特定的需求。基于实现公平和提高效益的司法理念,我们合理的选择,应当是以构建多元化调解程序为切入点,进而构建一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这一机制引入民事诉讼程序,其最重要的制度基础应当是构建审前程序,并将调解制度运用进去,这样既体现了调解的独立价值,实现了调解与审判这一程序的分离,又能使其不偏离法治的轨道。”孙敏道出了自己的“法理思考”。

记者 谢炜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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