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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岭论坛 “微商”疯狂 监管应至
      发布时间:2015-04-20 14:30:47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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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里卖的面膜很少是知名品牌的,都是杂牌。”“大多要三四百元一盒,一片至少要50元,但实际成本估计5元一片都不到”……事实上,“疯狂的面膜”正是当下国内“微商”发展状态的一个缩影。

“微商”是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尚无统一认知的定义。我们可以称“微商”为“利用微信、微博等移动媒体平台,通过手机开店来完成网络购物的相关活动”。很明显,“朋友圈里卖商品”无疑是对“微商”最为直接的理解。

以朋友圈里卖面膜为例,我们不难发现,“微商”自其一开始,就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杂牌产品充斥,甚至“三无”商品横行;比如暴利式经营,侵害商品购买者权益;比如朋友圈里“杀熟”,甚至采取传销式的经销模式,极容易造成信任危机,损害正常的商业秩序与行业道德。

作为一种商品交易方式,“微商”也好,“电商”也罢,其与现实生活中的购物行为并无差别,不同之处不过是促销的手段和购物的途径而已。比如商场购物是消费者直接去消费,而电商通过网络,“微商”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平台,其实质都是经营与消费行为。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参照现有法律对“微商”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管理。比如依据相关工商管理法规,对“微商”的经营主体,有必要设置相关限制,并进行资质审核等管理,避免没有执照、未经批准、未获授权的相关朋友圈销售行为;比如对“三无”产品的管理,我们有《产品质量法》;比如对消费者投诉以及消费欺诈行为的管理,我们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类似的可供参照的法律还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

但就目前而言,“微商”和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电商等一样,还缺少必要的、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法律约束,这导致了一些网络交易与移动终端平台的交易行为,很难被监督甚至存在执法管理空白。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充实与完善,将电商、微商的相关经营与销售行为纳入制度化管理轨道;另一方面,必须尽快研究与讨论、调查与论证,然后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给予约束与规范,避免“疯狂的面膜”等微商行为成为“法外之地”,一再侵害消费者权益,甚至伤害经济发展秩序,伤害基本公平公正以及社会诚信。

刘鹏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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