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河南小伙王超杰遇工友落水,他和一东北小伙搭救,工友得救两人却遇难。在王超杰老父亲匆匆赶到青海后,却被告知:那名东北工人是城市户口,所以施工方赔偿40多万元,而王超杰是农村户口,只能赔偿19万多元。
应该说,相关责任单位赔偿王超杰家属19万余元,并非无据可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其实,除了报道中的个案之外,类似“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并不少见。比如,交通事故、侵权纠纷等案件中,农民与城镇居民也面临不同的赔偿数额。
对于每个人而言,其生命价值都无法用金钱衡量。基于无奈情形下的死亡,象征意义的补偿本是对逝去生命的平等告慰,而“同命不同价”的现实无疑带有身份标签歧视。同样是见义勇为,同样付出生命代价,却衍生出了两个赔偿标准,与“人人平等”的价值观明显存在冲突。
“法律不外乎人情”。面对鲜活生命的逝去,法律不能如此无情,而应该通过制度完善,给死者家属更多的慰藉。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发展鸿沟,或许在短时间内难以填平,但就生命价值而言,却可以在法律范畴内实现平衡。基于此,有必要对“同命不同价”予以考量,在情感与法律上趋于一致,不要再让逝去的生命承受歧视的目光。
刘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