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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开展药品代储代配服务
      发布时间:2015-01-22 10:44:24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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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期省食药监局出台《关于药品批发企业代储代配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了云南省药品现代物流标准和支持、发展药品代储代配的两大政策,今后凡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可以将药品交给取得代储代配物流资格的企业进行储存,不再需要设立药品仓库。

按通知规定,我省一是允许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具有代储代配物流资质企业储存、配送其生产的药品;二是允许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通过GSP认证的药品企业委托具有药品代储代配物流资质企业储存、配送其经营的药品。对药品代储代配网络覆盖区域,最终可以实现一家委托、多点储存、就近配送的物流便利。为防止新办药品批发企业成为“皮包公司”,产生药品流弊事件的风险,通知规定新申请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应按规定设立药品仓库,不得委托代储代配物流企业储存、配送其经营的药品。同时,赋予开展药品代储代配服务药品经营企业对委托方的监督管理权。

与传统的药品流通方式相比,药品代储代配整合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物流渠道,有利于缩短药品由生产环节转移到消费环节的时间,加速药品的流动性;同时,药品代储代配将改变企业分散经营的局面,形成规模化经营优势,有利于降低药品的流通成本;此外,药品代储代配能有效减少药品流通次数,缩短流通时间,对药品在途、在库等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可以及时有效地保障药品安全。

记者 陈云芬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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