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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15 09:04:05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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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范围房屋调查结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

(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七)征收补助或者奖励条件和标准;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选房方法;

(九)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十)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期限;

(十一)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改建意愿,经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启动旧城区改建。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并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包括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评估以及风险化解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作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予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

未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三条 征收补偿费用包括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用于货币补偿的资金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交付时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本省住宅竣工验收有关要求,并产权清晰、无权益争议。

第十四条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房屋征收范围;

(二)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咨询电话;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等事项;

(六)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在被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达到80%以上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在签约期限内未达到80%签约比例的,房屋征收决定暂缓执行。

责任编辑:钱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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