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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安全厅通告
      发布时间:2015-06-09 09:51:49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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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我省边疆社会政治稳定,方便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义务,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及时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特通告如下:

一、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应尽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群众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

(二)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三)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四)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搜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五)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

(六)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二、对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间谍行为或者嫌疑线索的公民、组织的奖励和保护

对于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间谍行为或者嫌疑线索的,经查证属实的,给予报告人奖励,并为报告人严格保密、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为便于核实报告内容及奖励,请留下联系方式。

三、报告方法

接受单位:云南省国家安全厅

报告电话:0871-64144839

电子邮箱:jubao@gjaq.yn.gov

网址:www.gjaq.gov.cn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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