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委省直机关工委出台《关于省直机关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了机关党委、机关党委书记及班子其他成员、机关党支部(总支)、机关党支部(总支)书记及其他委员的“四责”共15项:细化机关党委职责4项、机关党委书记及班子其他成员职责4项、机关党支部(总支)职责3项、机关党支部(总支)书记及其他委员职责4项。《实施意见》还明确了主要措施5项、责任追究规定6项。同时规定,存在未正确履责等问题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分别作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整处理、诫勉谈话或党政纪处分。
目前,省直机关各级党组织正在紧锣密鼓地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突出责任追究,注重考核运用,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取得新成效。
(通讯员 田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