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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一审被判17年
      发布时间:2015-07-25 15:18:00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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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林耘埜滥用职权、受贿案依法公开宣判,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红河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1147.3217万元。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年初,林耘埜先后利用担任文山州政府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送给的现金、金条、手表等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其中,收受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2196.6458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79.66283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金7万元。

红河州中院审理认为,林耘埜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林耘埜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林耘埜系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立案调查,但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其受贿犯罪的事实,其所犯受贿罪属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林耘埜因滥用职权造成的损失案发后已部分追回,受贿财物案发前已部分退还行贿人,剩余受贿赃款已全部退缴,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如上一审判决。

(记者 李树芬 通讯员 钟旭 罗璇)

责任编辑:赵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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