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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建立招商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闲置2年将收回
      发布时间:2015-09-18 09:30:50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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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近期出台相关规定,将在全省范围内对招商引资占而未建项目,依法收回项目用地并重新安排使用,正式建立招商项目用地退出机制。

近年来,我省16个州市、各有关部门积极引进大企业、大项目,但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存在不按约履行合同,甚至有部分投资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圈地、囤地,造成土地长期闲置或低效利用。为此,我省出台规定,要求各地要对招商引资项目中不履行合同、逾期开工、占而未建、慢建久拖的项目,以及在约定建设期内未建成投产或有圈地、占地行为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进行全面梳理,上报到省招商委办公室,并依法依规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和对策建议。对违反协议或合同约定的项目及时清退;对不能充分履行约定责任的企业,对其进行督查整改;对长期占而未建项目应限期开工或启动项目退出机制,对因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闲置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限期开发;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对属于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造成闲置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建立健全招商引资长效管理机制方面,要求各地要加大对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和评估,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需求和环境承载能力,由项目责任单位牵头,建立项目引进评审机制,科学设定项目评估指标,切实提高招商项目质量。在完善投资协议方面,各地应对外来投资企业与项目所在地政府或招商部门双方承诺的合作条件和服务内容进行合同制管理,设置科学合理的控制性条款,进一步提高项目履约率,杜绝圈占资源、未实际投资或未按协议足额投资现象发生。在建立招商项目退出机制方面,建立项目履约评估制度,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综合评估未达标,不能充分履行约定责任的企业,各级政府应及时对其进行督查整改。

省招商委办公室将联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节约集约用地和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大对各地清理处置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各地清理处置招商引资占而未建项目工作实行“季查季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清理工作中的经验,推动全省招商引资健康持续发展。(记者 张子卓)

责任编辑:苏宇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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