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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降低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发布时间:2015-09-30 09:58:00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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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下调全省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93%下调到0.75%,生育保险费率从0.8%—1%下调到0.5%。降低两项保险费率后,今年10月至12月,全省可减少用人单位缴费负担约1.21亿元,2016年预计可减少约5.22亿元。

据悉,此次工伤保险从3个方面做了规范和调整。一是细化了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二是行业差别费率方面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全国一至八类的基准费率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三是行业内费率档次浮动方面,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此次在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方面,明确了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一是明确降低费率的范围,对基金结存留有6至9个月支付额的区间;二是要求各地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加强基金管理,按月进行监测,及时掌握基金动态变化,防范风险;三是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时,要制定预警方案,通过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措施,力求基金平衡。

依据统筹地区工伤、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不搞一刀切。我省这次费率调整充分考虑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政策调整主要取决于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通过降低费率,逐步消化过多的基金存量,将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良性运行。

(记者 李海球)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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