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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率先实现国家公园管理地方立法
      发布时间:2015-12-03 10:27:20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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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获悉,《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日前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地方立法。

据介绍,云南是我国率先开展国家公园管理体制试点的省份之一,多年来探索出了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云南实际的国家公园管理模式。此次《条例》的通过,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把我省国家公园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上升成为法律规范。

为适应中央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此次通过的《条例》修改完善了关于“国家公园”的定义,表述为:“本条例所称国家公园是指经批准设立的,以保护具有国家或者国际重要意义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为目的,兼有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游憩展示和社区发展等功能的保护区域。”

根据《条例》,国家公园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适度利用、共享发展的原则,采取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分区分类的管理方式。国家公园将划分为严格保护区、生态保育区、游憩展示区和传统利用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严格保护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的,应当经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条例》还明确,由省政府林业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每5年对国家公园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评估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记者 瞿姝宁)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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