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端端
“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建立“容错机制”,让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敢想、敢做,引导干部严以用权,科学、民主决策,不断提升执政能力和水平。
探索建立允许失败的“容错”机制,给予敢于改革创新者一定的“试错权”,等于给干事者、改革者撑起一片天,能有效防止改革创新的“领头羊”沦为“替罪羊”。但是,容错不是“护短”,更不能随意“免责”。毕竟,容错机制不能成为某些过错官员的免责“挡箭牌”,必须把容错“界限”挺在前面。哪些“失败”可以宽容?哪些“问题”可以既往不咎?“容错”的度在哪里?这些都要细化、明确。组织部门必须严明规则,把握好、界定好“失败”的度,把“容错免责”条款规定的范围和限制说清楚、讲明白,立好规矩。
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矩越细越实,纪律越严越好。要把在推进改革中因“先行先试”出现的一些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官员决策失误责任适用“容错”时,要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纳民意,对“容错”范围作明确限制,既不能偏袒,也不能武断蛮横解决,要用好法治的“利器”,依规依法解决。
容错要有底线,容错要有界限。领导干部也要对“容错”倍感珍惜,少犯错、不犯错,把责任与使命扛在肩上,在改革发展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不辜负时代给予的机会和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