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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工作重在协调联动
      发布时间:2016-12-06 10:31:38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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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能被列入国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名单,一方面说明了我省在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显示了当前我省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完善过程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出台,重要意义显而易见,但从生态环境保护的复杂性来看,善法要结出善果,还得依靠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增强协调联动力度,把《实施方案》落到实处。
    彩云之南,碧水蓝天,云南是久负盛名的“动物王国”“植物王国”,是绿色、生态、清洁的代名词。生态环境是我们得天独厚的优势,也是我们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保障。但从11月23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云南反馈的情况来看,我省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发展不足和保护不够并存的情形让人忧心。高原湖泊保护力度不足、重金属污染治理推进不力、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流域保护区违规开发等问题背后,混杂着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的激烈博弈,各参与主体思想认识不统一,责任没有落实到位,工作上不能协调联动,结果是既污染了环境,又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经济利益。12月4日,央视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节目报道的昆明市寻甸县云南先锋化工有限公司恶臭污染问题即是如此。
    在《实施方案》中,云南在国家试点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了“典型示范,协调联动”的内容,正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做出的重要探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句话具有普适性,不能理解成在一些部门是绿水青山,在另外一些部门却是金山银山。诚然,一些化工企业能给当地带来丰厚的财政收入,形成一时的“繁荣”,但为此付出的环境代价则更为高昂,如此也不利于可持续发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保护环境和经济利益实现正向驱动,必须避免“九龙治水”、包庇推诿的现象发生,增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联动力度。
    落实工作责任,才能更好实现协调联动。作为全国试点,云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具有很强的带头作用和示范意义,应予以高度重视。《实施方案》涉及赔偿情形、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损害评估、责任承担方式等内容,各部门各有职责,必须按规定完成;但也不能只顾着自己面前那“一亩三分地”,应该要有大局意识、系统意识,让部门工作能与整体工作顺利衔接,如此才能凝聚起推动绿色发展的强大力量。

责任编辑:关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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