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12月1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透露:我国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其实,“河长制”作为一种水污染防治新形式,早在2007年就已经出现并逐渐推行到全国许多城市,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从各地推行“河长制”的情况看,“河长”多由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并接受全社会监督,传达出地方政府重视环保、强化责任的鲜明态度,凸显了治理水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勇气,是强化环保问责的可贵探索。
但是,水环境治理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推行“河长制”的过程中,流于形式的情况不在少数。一些地方的“河长制”徒有虚名、重设轻管,部分河长“力不从心”,并未真正发挥作用。同时,民众对各级“河长”们干得如何、河道水质有没有改善知之甚少,这样的“河长制”,其意义必然大打折扣。
任何制度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还得靠执行。“河长制”作为环保制度的创新之举,必须通过建立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以及严格的考评监督机制来确保推进。真正管用的“河长制”必须拥有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譬如“河长”所负责的河道流域内,同比的污染排放削减了多少、河水水质提升了多少、当地百姓的感观认可度能提高多少等等,都应当一一拿出具体的数据来才有说服力。此外,还要处理好因行政首长变动而可能带来的责任转移问题,这就需要细化监督问责制度,而不是简单的一句“终身追责”就能解决问题。
“河长”不只是一个头衔,必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公众更期待有关方面能通过“河长制”进一步厘清政府部门职责,完善规范运作,加强完善水环境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理,倒逼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并建立多种渠道,充分发挥群众在水环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形成“河长”领导下的全民治水格局,如此才能让“河长制”长久地发挥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