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向钱仁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钱仁风获赔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共计1723857.30元。
2002年2月,昭通市巧家县“星蕊宝宝园”幼儿园发生投毒案,一名在此就读的2岁女童中毒身亡。随后,在该园工作的17岁保姆钱仁风被认定为案件嫌疑人。2002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在狱中,钱仁风曾多次进行申诉。检方复查发现,钱仁风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其中5份认罪笔录并非钱仁风本人书写,字迹与当年参与审讯钱仁风的办案民警蒋某、杨某、李某的字迹相同。
2015年12月21日,省高院宣布钱仁风无罪,当庭释放。在此之前,钱仁风已被关押、服刑13年零10个月。2016年6月1日,钱仁风向省高院提起国家赔偿,共计索赔955万余元。省高院于6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7月8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听取了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听证会上,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公开向钱仁风鞠躬赔礼道歉。听证会后,赔偿办的法官们多次与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赔偿事宜依法进行协商,最终在自愿、合法原则下,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242.30元,赔偿请求人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应支付其国家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因无罪而被长期羁押,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实际影响,应当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从其被判处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的期限、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考量,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万元。
田成有表示,省高院将积极推进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工作,在最快时间内申请赔偿金的支付兑现。全省各级法院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认真落实赔偿制度,审理好每一件国家赔偿案件,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法治功能,纠错正偏、维护人权、重塑公正,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感受司法温度。
记者 尹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