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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颁布《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25 11:03:03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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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家暴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报讯(记者 尹瑞峰)24日,省高院和省妇联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我省首次颁布实施该制度,从此,家庭成员遭遇家暴可及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省高院副院长李雪松介绍,近3年,全省法院审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700余件,案件数量呈现总体上升趋势,家暴形式多为人身伤害,受害主体多数为妇女,案件大多发生在农村地区。为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省高院和省妇联联合深入调研、反复论证,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当事人或其他申请人作出的,旨在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裁定。按照及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法院应当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申请人,在72小时内作出一般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险的当事人,在24小时内作出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远离申请人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学校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相关近亲属经常出入的特定场所。而对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组织、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实施办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保护令予以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保护期限。

责任编辑:关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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