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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普通高中招生加分政策有调整
      发布时间:2016-12-06 10:24:55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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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分值下降,加分类别减少,“三好学生”不再享受加分;若同时符合几项加分照顾条件的,可选择分值最高的一项实行加分照顾,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


    本报讯(记者 浦美玲) 5日,记者从昆明市教育局获悉,经昆明市招生委员会研究决定,昆明市2017年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政策有调整。加分类别由原来的7类降为5类,仅保留政策性加分,取消“三好学生”等鼓励性加分;加分分值下降,最高分由原来的20分降为12分,并明确了每一项加分的具体审核部门,便于家长和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2017年昆明市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规定,烈士子女、获公安部表彰的一级或二级英模子女、驻艰苦边远四类以上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12分;因公牺牲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10分;驻艰苦边远三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驻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现役军人子女照顾9分;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驻艰苦边远二类地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照顾6分;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军人或人民警察子女照顾3分。
    获省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12分;获州(市)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9分;获县(市)区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子女照顾6分。
    户籍在民族自治县、其他县(市)区的民族乡并在当地初中就读的少数民族照顾6分;云南省内农业人口独生子女照顾6分;归侨学生、归侨(华侨)子女、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科技奖的侨眷子女、台湾籍考生照顾6分。
    昆明市教育局提醒,符合以上加分照顾条件的考生,在学校领取《昆明市普高中学校招生加分照顾审核表》,到相应的审核部门办理加分照顾审核手续,录取时按相应的加分分值计入升学成绩。若考生同时符合几项加分照顾条件的,可选择分值最高的一项实行加分照顾,其照顾分数不得累加。
    昆明市招生考试院对全市加分照顾考生的申报材料统一复核后,将符合加分照顾考生名单返回各县(市)区招办,各县(市)区招办及学校要及时通知到考生。若对加分有异议或举报建议,可向市教育局、市招生考试院反映,监督举报电话: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63102385、市招生考试院65311309。

责任编辑:关喜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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