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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10·14”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6-02-06 10:41:44   来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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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晋宁“10·14”案件,即被告人杨富等21人故意杀人、聚众斗殴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海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杨富、陈俊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被告人张红珍、杨汝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丹、杨贵明等16人以犯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7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其中,对被告人张燕阳、杨宝明、张宜晋、李勇、杨许宣告缓刑。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晋城物流中心工地投资方与被告人杨汝明签订该工地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作协议,定于2014年10月14日开工。由于此前在该工地施工过程中,多次遭到富有村村民的阻止,造成停工。为达到顺利开工的目的,被告人杨汝明组织数百人,准备了钢管、石块等工具并进行了训练。被告人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等获知此消息后组织村民商议并进行安排,准备了汽油、钢叉等工具决意阻止杨汝明方开工。

2014年10月14日上午8时许,施工方前往集结地的王某某等8人在富有村被杨富等被告人及村民扣押、殴打。10时许,杨富等被告人将王某某等8人带至富有村口,浇上汽油形成对峙。15时许,双方发生大规模持械冲突、打斗。械斗中,造成王某某等7名施工方人员和村民舒某某共8人死亡、18人重伤至轻微伤、多人财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严重后果。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汝明纠集多人强行开工,被告人杨富、李海英、张红珍组织村民阻止开工,双方发生大规模械斗,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上述4名被告人作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俊孟持凶器直接加害被害人王某某,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中,被告人李海英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从严惩处。被告人杨富、杨汝明具有自首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丹、杨贵明等16人系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依法构成聚众斗殴罪,亦应依法惩处。

(记者 程三娟)

责任编辑:李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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